事由
吴先生向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豪华轿车,双方约定车辆单价24.8万元,汽车销售公司代缴车辆购置税、保险费、车船税,车辆上牌、PDI检测等配套服务,合计收取28万元。合同中另约定,车价以专卖店开票限价为准。
直到付清钱款、拿到发票,吴先生才发现,24.8万的购车款被写成了23.3万元,销售单位名称也换了一家。经过询问得知,两家汽车销售公司“层层盘剥”,多收了他1.5万元钱。为此,他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赔偿金4万余元。
【点睛】吴先生与前一家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根据发票金额,销售公司应返还多收的1.5万元购车款等费用。在此提醒消费者,支付购车款之前,可以要求销售方先开出发票,核对合同和发票上的购车金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可以当场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