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豪车,却遭遇意外车祸;高额损失,试驾者是否应予承担?记者昨天从武进法院获悉,该院的判决结果是试驾者不承担高额车损。
2011年2月25日,李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试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参加该公司举办的试驾活动,如李某违反协议或因与试驾车辆之瑕疵无关的原因给试驾车辆造成伤害,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协议签订后,李某在该公司销售顾问的陪驾下,试驾该国际知名品牌的跑车。但就在试驾途中,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车技一向良好的李某在途经某转弯路口时不慎撞上了路边的岗亭及绿化带,致跑车损坏。承保该跑车的保险公司对跑车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据该汽车销售公司的申请赔偿了该跑车总计11万余元的车损。保险公司赔偿后,依据李某签订的试驾协议起诉至武进法院,要求向李某追偿该11万余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试驾人李某在签订试驾协议后,即成为汽车销售公司允许试车的合法驾驶人,并非保险法中对保险标的物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身份,因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该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损失后,不能据此向李某追偿,故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