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两年来,人民法院已对7万余起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作出刑事判决。仅北京2012年度就有1000余名醉驾被告人获刑。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浙江、江苏、北京等地法院发现,法院两年间该类案件受案数呈上升趋势。“这与司法机关对醉驾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不断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密不可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陈靖说。
情节相似量刑不一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受理303起醉驾刑事案件,其中3件尚未结案。该院刑庭法官刘新青介绍说,法院对300起案件被告人全部判实刑,最高被判拘役3个月。
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浙江省绍兴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醉驾刑事案件448件,审结432件,依法追究432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钱武生表示,判决体现出对醉驾者依法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据悉,绍兴法院审判的432名醉驾被告人中,被判处实刑的364人,占84.3%。最高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均被处以相应罚金。
钱武生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绍兴中院即与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对醉酒标准、证据要求、量刑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及时指导全市执法机关办案。
记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在醉酒入刑上存在量刑不均衡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李春华表示,各地法院量刑差距很大,案件情节相似,被判拘役1个月至4个月的都有。
李春华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通过调研统一醉驾类危险驾驶罪量刑尺度,规范该类犯罪适用缓刑具体条件。
摩托车醉驾者趋多
锡山法院调研发现,摩托车驾驶者在该院判处的醉驾案件中占近60%。而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80件危险驾驶罪案件中,9成以上被告人系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
“汽车驾驶人醉驾的目前要少一点,因为大家普遍知道汽车属于机动车。但不少人并不知道,二轮摩托车也是机动车,喝酒后开二轮摩托车也有可能构成醉驾。”刘新青审理过一个案子,被告人余华当庭表示,“真不知道喝酒也不能开摩托车”。
据介绍,余华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在无证、无牌的情况下,开车撞到马路中间的隔离带,当场昏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207mg/100ml,远高于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的余华,是带着内固定出庭受审的。最终,他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被告人开庭时头、胳膊用绷带固定着的,实践中比较多。”刘新青说。
“摩托车醉驾现象亟需引起重视,管理力度应加强。”钱武生表示,绍兴法院审结的432件醉驾案件中,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就有160件,占37%。其中,无证醉驾无牌摩托车现象突出。
酒驾者仍心存侥幸
宁波中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市醉驾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120毫克的深度醉酒者达1112人,占全部被告人数的近6成。
在绍兴法院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32名被告人中,经检测,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20毫克的有273人,占63.4%。
陈靖表示,在深度醉酒状态下驾车,驾驶者控制、反应、辨识能力大打折扣,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尽管醉驾入刑已两年,但传统酒文化对“卮酒安足辞”的推崇,对不胜觥筹者的不屑,导致聚会中劝酒斗酒陋习成风。而驾驶者心存侥幸,缺乏对生命的敬畏。
“法律意识薄弱和侥幸心理成为醉驾主要原因。”莲都法院刑庭法官王黎分析说,酒驾被告人,大多有“小喝问题不大”或“没查到就没事”的想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往往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