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收费站交费理所应当,但如果因为没有交费就被戳破轮胎,这合理吗?前不久,南京私家车主刘先生驾车路过南京长江隧道收费站,因为走神没有交费就跟着前面一辆车过了道杆,但他很快反应过来,并折返现场补交了钱,前后不超过2分钟。可当刘先生交完费继续行驶一公里后,发现自己车子4个轮胎全没气了。事后,他才知道是被收费站的防逃费破胎器给“破胎”了。刘先生十分气愤,认为自己无意闯关,并及时补交了费用,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他车胎被戳破,收费站使用这种方式防逃费不仅没有道理,还给驾车人和公共环境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隧道收费站设置“破胎器”是否妥当?收费站的这种行为对驾车人造成侵权了吗?驾车人的损失和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该由谁负责?且看各方观点。
●话题现场
收费站设破胎器防逃费
6月14日晚上9点多,刘先生驾驶一辆白色普桑,经过长江隧道前往浦口方向,在过了收费站一公里左右,刘先生突然感觉车子开不动了。他下车检查时,吓出了一身冷汗,4个轮胎竟全部瘪掉了。随后,施救人员赶到现场,询问过相关情况后告诉刘先生,他的车胎很有可能是因为逃费被收费站的破胎器给戳破了。“如果认定我逃费,可以按规定罚款,可是扎破我的轮胎,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罚款。这部分损失应该收费站赔偿。而且轮胎破损在行驶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非常危险,收费站的做法真粗暴,让人难以接受。”刘先生庆幸及时发现轮胎泄气,避免了发生伤亡事故,但事后想想还是很后怕。
记者在南京长江隧道、长江二桥、长江三桥收费站看到,这些地方均设有破胎器。从南京市区方向驶入长江隧道,在过夹江大桥位置就有LED显示屏提示:收费站有破胎器,请勿逃费。在出隧道口快到收费站道口时,也有醒目的黄底黑字的大提示牌写明:道口设有破胎器,闯卡后果自负。
据了解,破胎器又叫防逃逸器,能对4个轮胎形成5厘米的深洞,轮胎不会立马泄气,而是缓慢漏气。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轮胎漏气会给高速行驶的车辆带来不可预估的影响。
未经行政授权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邱鹭风
长江隧道公司是企业,在没有经过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不能用这种方式处罚逃费。企业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给付义务及一定的处罚。使用破胎器可能有危险,对通行交费违约行为不应该使用具有危险性的方式,而是应该通过执法部门采取如扣分、罚款,甚至是记入信用黑名单等方式,给予对方震慑。事实上,目前收费站对于逃费也是有救济手段的,比如起诉等。
此外,对于这种被认为有危险的设施,其设置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未经许可不能随意设置。
涉嫌侵害财物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迎鸾
隧道公司作为企业而非政府部门,也不是执法部门,只是经营管理方,并不是法律所许可拦截车辆的主体。在这一前提下使用破胎器强行拦截车辆,涉嫌违法,侵害他人财物。公司只是在管理方面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如果涉及到行政处罚的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涉嫌违法。
目前,收费站大多是企业运作,驾车人进入高速,实际上与管理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驾车人驶入高速公路领卡交费是义务,管理方收费是权利,但权利和义务又是相辅相成的,开车人履行义务,就应该享有安全通行的权利,同时,管理方就承担了保障车辆安全和提供安全义务。当一方违约,另一方采取的应是法律允许的方式方法,即管理方可以制定违约金等。
扎胎于法无据
■江苏省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德军
使用破胎器虽是一种民事自救行为,但由于此做法会造成逃费者其他财产损失,而且易造成人身伤害,所以明显不当。从法理角度来说,逃费者支付了逃费后,收费者要赔偿车胎修理费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隧道收费是一种商业收费,遭遇逃费也应在民事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追索。根据《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闯卡者加收5-10倍的通行费。必要时,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收费站采取扎胎的方式显然过于简单粗暴且于法无据。
一般在遇到抢劫、杀人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有车辆逃逸、危害到公共安全时,交警才会在道路上设置破胎器。但如果为防止高速公路逃费来设置破胎器,就没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而《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九条规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查,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由此可见,采用破胎器是不妥的。
维权方式极端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童天武
对于隧道公司来说,破胎器是有效防止逃费的措施,效率非常高。但效率不是合法性的标准,否则社会秩序会受到严重影响,有违社会公平和公正。因逃费就扎破他人轮胎实际上是增加了一次侵害,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问题本身的解决,还是以损害他人财产为前提的一种极端维权方式,这种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
另外,隧道公司作为经营者,其做法有违营造和谐、安全的消费和社会环境的责任,给他人带来财产损失和人身侵害的同时,又大大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隧道公司应对刘先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隧道方认为事先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因而免责的说法站不住脚,因为其行为本身违法,即便告知也不代表其能转化为合法行为。
治闯关效果好
■长江隧道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赵涛
在安装破胎器之前,曾有工作人员因为拦截闯关车辆受伤的情况,给工作带来很大影响。为了维护收费站的正常运营秩序,长江隧道借鉴了长江二桥、三桥的经验,慎重考虑后安装了破胎器。安装之前,公司咨询了法律顾问,并与交通部门和交管部门联系咨询。目前,法律上既没有明文规定破胎器的安装需要任何行政批示和允许,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安装,只是说明了管理公司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运行秩序。自从用了破胎器,闯关者直线下降,从原来每天的上百起下降到现在的个位数,破胎器效果显著,肯定要继续使用。
综合判断刘先生属于主观无意中闯关,监控也显示他闯关后立即过来补交费用。调查中也发现,收费员当时未及时告知刘先生的车胎已被戳破。虽然他的情况较为特殊,但其闯关这个事实存在,补费并不能改变其闯关逃费的事实,收费员启动破胎器完全符合规定和操作流程,所以收费站没有义务来承担刘先生的损失。
微话集锦
●支持方
@北纬32度23分:设置破胎器没有所谓的妥当不妥当,因为收费站的初衷并不是要扎人家轮胎,而是要车辆到此停下来。正如违法者要接受法律的惩戒,而立法者的目的不是要惩罚某个人一样。另一方面,若车主不闯收费站,就不会被扎轮胎。而今有人因闯而被扎,正是证明了破胎器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无名卒子cgx:闯关和故意闯关无法区分,况且收费站已经明文公示,尽到了对违规闯关者的告知义务,因此这种责任应该由闯关者自负吧。
@黄璜isis:破胎器的安装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大家不要想得那么邪恶,这并不是为了去戳胎,而是一种手段,起码这件事发生以后,我想就没有人再敢闯收费关卡了。
@LZ-V:必须装,否则对大多数交费的太不公平了。
●反对方
@AlbertLi:太野蛮了,我们车主用养路费养壮了收费站。原本的服务员成了爆破手,我们政府的行风整顿,就应该从此类损害群众利益、满足部门利益的不正之风抓起,在这酷热天气还群众一阵“清风”。
@金话筒Hsiatian:不合情更不合法。典型的部门利益思想作祟,长此以往,“扎破”的不仅仅是轮胎,更是部门的形象!
@庞震1983:以暴治暴乃最原始惩戒,契约时代闯关违反合约经济处罚为宜。
@生动兰:如果公路收费站对逃费车可以破胎,那么市区的停车场收费员就可以对逃费车辆砸玻璃。
@周铁东本人:杀人偿命是一条规定,杀人不偿命也是一条规定。“符合规定”不能自证其说,关键是规定本身是否符合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