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菲特”过后,“泡水车”保险理赔井喷。来自相关部门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14日17时,全省各产险公司共接到因台风“菲特”造成的机动车损失12.04万件,报损近15亿元。
这两个月,浙江很多法院陆陆续续受理了不少涉水车辆保险理赔纠纷官司。前天上午,杭州萧山法院又公开审理了一起“泡水车”案子。
没保涉水险
保险公司只赔洗车费
萧山人殷先生,是桐庐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今年6月买了辆别克商务车。
10月7日下午,台风“菲特”经过杭城。殷先生一方说,当天,司机开车经过萧山商业城附近时,突然熄火。当时司机马上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车子也没有二次启动。后续检查中发现,车子进气系统进水导致发动机进水,且发动机已损坏,由于没有零件,需要更换整个发动机。4S店的定损出来,更换发动机需要6.4万元。
除交强险外,殷先生公司为新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限额为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各种险种,保费超过6000元。殷先生认为,他们已经买了车损险,而发动机作为车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损失应该包含在车损险范围之内。
可保险公司却表示,除了可赔1300元的洗车费外,其他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为根据投保单,殷先生没有保“涉水险”,就是说车被水淹或涉水行驶,保险人不赔偿,故保险公司只承担清洗费用,对发动机损失不予赔偿。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仅同意承担50%的赔付责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表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全国各地都有“泡水车”案例
大多保险公司败诉
据了解,关于“车损险”拒赔暴雨损失的官司,在全国各地已经发生了很多起,不过大多以保险公司败诉,在浙江也有这样的案例。
2012年初,河南叶先生驾驶公司的奔驰轿车途经乐清市附近时,因暴雨积水过多,车辆不慎熄火,造成发动机和配件损坏。叶先生更换发动机等共花费修理费22.6万元。保险公司表示发动机进水损坏系免责条款,因此不予理赔。
2012年3月,车辆所有人向温州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责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对车辆所有人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