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浙江车网 >汽车资讯> 资讯版 > 车界动态 > 交通法规

宁波新规定:超标电动车肇事 处罚等同机动车
www.zjchewang.com 时间:2014-02-18 来源:都市快报
浙江电视台汽车投诉:18805712261 汽车投诉QQ群:41027032浙江车网团购4群:79993242
 

    超标电动车惹祸,肇事小伙赔出巨款后不甘心,把电动车生产商也告上法庭。昨天,宁波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上班路上撞死行人
 
  卢某是北仑人,2012年11月的一晚,卢某吃完晚饭,骑上自己的无牌电动车赶往工厂上夜班。当时是薄雾天气,卢某开到柴桥一个小区附近时,路上没有路灯,电动车车灯因为电量不足黯淡无光,卢某视线不佳。
 
  当卢某发现车前方有个行人时,两人之间的距离只有约2米,来不及刹车,电动车把行人重重撞倒。
 
  卢某赶紧拨打120,但行人当晚就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卢某向警方自首。交警认定,卢某驾驶无牌车辆、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事后,卢某向死者家属赔偿50余万元。去年,北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
 
  狱中起诉电动车生产商
 
  就在卢某服刑期间,他请了律师,把台州一家电动车公司告到北仑法院,这正是他那辆肇事车的生产商。
 
  原来,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交警曾委托宁波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卢某的肇事车进行检验。
 
  结果显示,该车的最高时速35公里,整车重量91公斤,而根据电动车的国家标准,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卢某的车两项均超标,性质上应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而非“电动车”。
 
  卢某说,他是2012年4月买的电动车,产品说明书上明确写着“电动车属非机动车”,他直到出事后才知道车子是超标的。
 
  卢某很气愤,认为车祸和电动车质量不合格有直接关系,他赔给死者家属的50多万,应该由电动车生产商来买单。因为还在服刑,卢某委托律师起诉,索赔50余万元。
 
  一二审均判厂家赔偿
 
  开庭时,厂家认可“超标”的检验结果,但表示国家标准约束的是一般电动车,而他们生产的是豪华电动车,所以不能按这个标准来,不存在“超速”、“超重”等缺陷,事故发生和电动车质量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的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表明厂家承认自己的产品属于电动车,而经检测,该车的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均高于电动车国家标准,存在质量缺陷,应该就产品缺陷给卢某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酌情确定厂家承担25%责任,即赔偿卢某13万余元。
 
  判决后厂家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特别提醒
 
  超标电动车视为机动车
 
  一旦违法处罚加重
 
  法官介绍,本案中,电动车厂家在涉案车辆的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表明“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辆”,却未就该车“超速”、“超重”的问题向卢某进行任何警示说明,这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警示说明的缺失即已构成产品缺陷,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故认定车辆缺陷与本起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但另一方面,事发时卢某已使用该车半年多,理应对其性能有一定了解,且在行驶中注意不足,自身过错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酌情确定电动车生产商承担25%赔偿责任。
 
  法官再次提醒大家,近年来,因电动车超标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为此,去年宁波中院、公安等部门联合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一旦司法鉴定认定所骑电动车是超标电动车,在法律上即视为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一样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所有规定,如果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涉嫌危险驾驶罪。所以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要确认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生产企业也应对产品尽到说明提醒义务。
 

*如果向4S店订购或咨询,请一定要说明是从浙江车网看见的,这样您可以得到最大的优惠。
您的信息会得到保密,不会对外公开。

作者:蒋煜明 编辑:厉懿 关键词: 电动车 肇事 机动车
已有 1人参与 查看点评我要评论
  • 点击图片换一个验证码
 
更多>>热门团购
更多>>团购排行榜
团购车型 团购数量 参加报名
330680
161035
623
途观 511
A4L 399
392
蒙迪欧 294
朗逸 266

关于我们 | 广告案例 | 欢迎投稿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网站提问

Copyright © 2008-2012 zjche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浙江车网 浙ICP备11030959号-1(原浙ICP备08018814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3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