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临安法院判了一起醉驾案,被告人陈某被查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因为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往这一类案子都会直接判拘役,但是昨天这个小伙子被判的是缓刑。
别看案子简单,这背后透露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号》在全省基层法院的适用。
该解答有很多新动向,比如: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60mg/100ml之间,没有10种从重情节的,可被判处缓刑。解答还明确,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小区路边挪车的,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不视为犯罪。
小伙这事适用醉驾新标准
被判缓刑
5月20日,临安男子陈某酒后驾车,随后和女友发生争执,女友姐姐报警,民警来处理纠纷,发现陈某满嘴酒气。随后送医院抽血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陈很快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昨天下午,这起案件在临安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系统原先掌握的一个“可以缓刑”的裁判条件是,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20mg/100ml之间,没有10种从重情节,判处缓刑不至于继续危害社会,并且认罪的被告人,可以使用缓刑。
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号》(以下简称《解答》),酒精含量的标准从120mg/100ml调高到了160mg/100ml,其他条件基本不变。
危险驾驶案中有三分之一
“情节轻微”
早在2012年8月,记者就曾经报道过,西湖法院接连判了好几例“很可惜”的醉驾案,比如醉驾后叫了代驾,但是自己将车从公共停车场开出来到路边交给代驾的过程中遭遇交警,当时也都是算醉驾,也都被判刑。
西湖法院的法官说,自从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像以前那样真的喝得烂醉上路闯祸的人很少了,现在因醉驾致危险驾驶的,大都情节轻微。
有一个数据:比如这一类与代驾交接,比如家就在附近几百米远,喝得也不多,酒精含量也多在160以下(但醉驾标准是80mg/100ml),这一类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例占到所有危险驾驶案例的“1/3”。
尽管判得都不重,大多是拘役。但是个人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因为个人档案里就有了犯罪记录,以后出国签证以及银行授信等各方面都会很麻烦。对于国企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有犯罪记录的都将被双开。
新标准不能说条件放宽
而是体现宽严相济
而此次新的《解答》对原来的醉驾量刑标准做了多处修改,如汽车适用缓刑标准从酒精含量120mg/100ml调高到了160mg/100ml。
还有,醉驾超标电动车“可以缓刑”的酒精含量条件也从160mg/100ml以下调整到了200mg/100ml以下。
另外,该《解答》还明确,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小区路边挪动车位的,只要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不视为犯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故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目前,全省基层法院在审判醉驾案件时都已经开始参照新《解答》,不过法官们说,“与其说缓刑条件放宽,还不如说是指导意见对醉驾实际情况,更加细分对待,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如规定的十种从重情节,就不能缓刑。
10种从重情节是指: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