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入刑”有助打击“马路杀手”
实践中,与醉驾、飙车危险性相当甚至更高的行为还有很多,是否有必要以概括的方式,抽象出危险驾驶罪的内涵,以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汽车保有量迅速上升,但与此同时,醉驾、飙车等行为屡屡发生,各种“马路杀手”给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为此,在法律界以及社会各界的认真研究与多番呼吁之下,《刑法修正案(八)》特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入刑,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参与的积极回应。三年多来,法律实施的效果有目共睹,立法的实效性已经得到证实。但是,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采取的是一种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也即,仅仅将明确列举的醉驾和飙车行为入刑,而排除了其他与醉驾、飙车危险性相当甚至更高的行为。
然而,实践中,与醉驾、飙车危险性相当甚至更高的行为还有很多,例如无证驾驶、吸毒驾驶、疲劳驾驶、严重超速驾驶、超载驾驶等等。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一出台,便受到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指出其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内容过于狭窄,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从而大大降低了未来对形势变化的适应性。
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将严重超速、超载行为入刑,是法律进步,必将大大有助于打击此类“马路杀手”。
不过,如前所述,除了醉驾、飙车、严重超速、超载之外,危险驾驶行为还有很多。因而,列举式的立法是否妥当?是否有必要以概括的方式,抽象出危险驾驶罪的内涵,以便将其他未列举的危险驾驶行为包括在内,同时留出一个开放的空间,以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这些,恐怕值得立法者深入考量。
(刘高 法律工作者)
“超员入刑”有待法律解释“搭配”
超载入刑,不仅有利于打击愈演愈烈的客运超员行为,为客运营利的畸形冲动降温,更能以强有力的法律之手,呵护和托举乘客的宝贵生命。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从原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的骤然升格,强有力地遏制了此类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
酒驾入刑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然而,可以划入危险驾驶范围的行为,又何止道路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超员就是其中一种。为什么超速、超员等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行法律对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责罚不相当,违法成本过低。
公安部数据表明,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超员违法导致事故甚至占到了总数的23.1%。在宁夏等地,60%的交通事故都存在超员行为。但更令人揪心的是,为规避交警查处,许多超员车辆习惯了穿行在乡间小道上,遇有纠查地段,有些司机还会让乘客下车,过后在某个地段“接头”。
公安部发布相关信息指出,客车超员现象严重:今年7月以来,全国共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461起,其中部分车辆超员率超过100%。对此,公安部交管局发出客运交通安全预警。再看近年来因超员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可谓件件都有离人泪,例例均有违规处。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剑指“超员”,将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增设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而这项刑法条款的完善,不仅有利于打击愈演愈烈的客运超员行为,为客运营利的畸形冲动降温,更能以强有力的法律之手,呵护和托举乘客的宝贵生命。
当然,“超员入刑”并非一锤子买卖。究竟超员多少方为“严重”?危险驾驶还有哪些“漏网之鱼”?不无抽象的刑法条款,还有待今后出台更具体的法律解释“搭配”,一道编织成精密牢固的安全之网。
(雨辰 高校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