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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出台有三难
www.zjchewang.com 时间:2015-02-2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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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进车”、“集中退网”、“联名上书”、“索要额外返点”……库存重压之下,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紧绷的神经已僵持数月。然而,被经销商们寄予厚望的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再度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月后,至今杳无音讯。

  正如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副理事长苏晖所说,产供双方在经过多年博弈后,已令新《办法》的出台陷入一种尴尬循环:越不修订,形势越复杂;形势越复杂,越难出台。

  一边是急于回笼资金回家过节的经销商,一边是受制企业利润难以退步的供应商,双方阵势虽未到“你死我活”之境地,但也达“一触即发”之险状。

  新《办法》难出台,究竟难在哪儿?

难点一:法律存冲突

  “之所以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不平等的产供关系,并对现行《办法》中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条款,进行相应剔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的确,从去年年中发改委对奥迪、克莱斯勒等厂商及经销商开出的高额罚单来看,监管部门无疑已经开始高度关注汽车流通领域中的垄断现象。而业内也有观点认为,在《反垄断法》中,有明确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条款,但目前4S店模式下的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环节,虽符合《办法》规定,但有垄断之嫌。因此,这就让新《办法》的修订,必须要注意规避与《反垄断法》发生冲突。

  可是想规避又谈何容易。“《办法》是2005年开始施行,而《反垄断法》是2008年,两年的时间差会让二者在某些条款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而在罗磊看来,除了时间上的差异,由于《办法》是多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反映的是一个行业的综合利益,而《反垄断法》是基于法律援引,并不存在利益平衡,这就让二者在法律制定的原则上也存在差异。

  不过,差异归差异,很明显的一点是,较《办法》而言,《反垄断法》毕竟还是经济层面的上位法,所有相关政策法规在实施运行时,还都必须以《反垄断法》为准。因此,如何在法律层面规避冲突,就成了《办法》在修订过程中首先要迈过的一道坎儿。

难点二:利益要博弈

  由此不难看出,旨在重新界定整车厂与经销商利益关系的《办法》,要想在新版中能够真正解决问题,其自身所要平衡的利益无疑要复杂得多。“现行《办法》,主要以品牌授权、建店备案和售后领域完全封闭三点为主要特征,而在去年国家工商总局取消建店备案之后,现在各方的利益冲突就开始主要集中在品牌授权制度上。”汽车业资深分析师贾新光表示。事实上,自2005年正式实施伊始,以品牌授权制度为核心的《办法》,就被各方质疑过于顾及整车厂利益,而没有兼顾经销商利益,这也就导致厂商在制定条款上占据了主动。

  因此,授不授权、怎样授权,无疑成了各方博弈的焦点。在公开表态中,代表经销商利益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认为,“厂家授权”应该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并非要靠政府以政令形式进行规定,《办法》必须要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而代表整车厂利益的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也明确表示,“厂家授权”是全世界的通行办法,改变的可能性并不大。

  而在如何授权上,整车厂与经销商的争夺无疑更加激烈,“授权经营期限”就是其中之一。根据近期发布的《中国乘用车经销商与供应商关系白皮书(2014)》,有超过60%的经销商授权合同期限低于三年,而在现有环境下,经销商想要在三年内收回投资,几乎不可能。

  去年年底,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在对《办法》的修订意见稿中建议,在首次授权经营期限满后,汽车供应商应对经销商的授权经营期限自动延续5年。不过,在整车厂看来,如今的“一年一签”变为“五年一签“,”这样的变动势必会极大削弱“末位淘汰”所带来的积极性,让经销商变得养尊处优,并不利于利润积累。

  除此之外,在网点规模建设、销售网络规划、售后维修自由度等授权问题方面,双方也都存在争论。“修改授权经营期限、建立新的营销机制,毕竟触动了厂商利益,肯定会引起强烈反响,从目前来看,要想在短时间内实现利益平衡,并不现实。”贾新光表示。

难点三:配套尚欠缺

  然而,即便各方利益最终能够得以平衡,《办法》也在千呼万唤中最终出台,但各项配套制度的缺失,也让全方位开放汽车市场准入与经营,修复厂商与经销商关系,变得有些暗淡。

  以放开汽车配件市场为例,虽然《办法》中已做出相关规定,且1月1日交通部等十部委共同印发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也对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说明,但在目前我国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相关法规并不完善的的情况下,倘若完全放开经营,对于整个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反倒并非好事。

  “在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新常态的形成过程中,法制将逐步起决定性作用,在此前提下,仅有《办法》是远远不够的。”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执行副秘书朱孔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只有通过立法方式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加强中国汽车流通行业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才能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汽车流通市场。

  不过,朱孔源也认为,《办法》在出台过程中,肯定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但有争议可以先搁置,还是应当尽快出台《办法》,以解决经销商与厂商之间迫在眉睫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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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鹏 编辑:陈静 关键词: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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