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车网讯:浙江车网今年5月22日曾经报道过的海宁贝先生因过人行横道没有主动停车,不服交警判罚起诉至法院一案昨天有了定论,法院判决,原告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依法要求贝先生履行判处结果。
2015年1月31日,原告贝先生驾驶汽车沿海宁市西山路由东向西行经邮电新村时,遇行人正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贝先生未按规定停车让行,结果被交警罚款、扣分。贝先生不服,他认为自己在通过斑马线前,行人已经停下等他了,他用这样的方式通过并没有不妥。贝先生一纸诉状,将作出罚款的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行政处罚,并公开赔礼道歉。
昨日浙江海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海宁交警部门在这起案件中执法并无不妥,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该条规定中,“应当”即“必须”。也就是说,当有行人通过人行道时,机动车就必须让行。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行人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
法院认为,从当时的情况下看,贝先生应该停车,并给出了三点理由:从视频资料看,行人已经先于贝先生的汽车进入人行横道,且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行人的前进方向为贝先生汽车前进方向的正前方;在这样的情况下,若贝先生驾驶汽车于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人行横道,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所以法院一审依法给予了贝先生这样的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