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浙江车网 >汽车资讯> 买车版 > 购车参考 > 负面参考

质检总局:召回车企负首责 零部件商也将被追责
www.zjchewang.com 时间:2015-06-19 来源:人民网
浙江电视台汽车投诉:18805712261 汽车投诉QQ群:41027032浙江车网团购4群:79993242
    近日,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也将纳入责任链条。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作为召回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生产者的首负责任有助于督促其筑牢第一道“质量安全防线”。征求意见稿还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管、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在不增加企业额外义务的原则下做出了明确规定。
 
    结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有望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结束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如果向4S店订购或咨询,请一定要说明是从浙江车网看见的,这样您可以得到最大的优惠。
您的信息会得到保密,不会对外公开。

作者:佚名 编辑:田浩 关键词: 汽车召回 召回车企负首
已有 0人参与 查看点评我要评论
  • 点击图片换一个验证码
 
更多>>热门团购
更多>>团购排行榜
团购车型 团购数量 参加报名
330680
161035
623
途观 511
A4L 399
392
蒙迪欧 294
朗逸 266

关于我们 | 广告案例 | 欢迎投稿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网站提问

Copyright © 2008-2012 zjche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浙江车网 浙ICP备11030959号-1(原浙ICP备08018814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3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