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是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的必备保障,然而,车险并不是万能的,很多司机对于车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使得保险赔偿的结果或诉讼结果与预期相差甚远。昨天,海淀法院通报了三大车险误区。
误区一:
12万元以下交强险都可赔
有些车主在选择保险时认为交强险已经有12万元左右的赔偿限额了,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这12万元属于“必赔项目”。
法官解释说,交强险是有限额的,按照现行交强险限额规定: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 110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在无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100 元。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项目计算,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属于医疗费赔偿的限额,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 误工费等属于死亡伤残类的限额。因此,12万元的交强险限额不是所有的损失费用的简单相加,各个大类之间的限额不能混同。
误区二:
上了“全险”不担忧
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上了“全险”,无论发生怎样的事故都不担忧了,但其实车险中并没有“全险”这个概念。机动车的保险由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 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险、玻璃险、涉水险等众多险种构成。通常所谓的“全险”,就是包含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 险、不计免赔险等主要险种;对于玻璃险等特别险种是不包含其中的,投保人要了解每个险种的承保范围才能按需投保。并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 事故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赔偿的主要险种,其他很多险种是不赔偿的。
误区三:
保险公司什么都能赔
有人认为保险就是万能钥匙,只要保险多上点,保额上高点就万事无忧了。但是,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有些损失保险公司是 不赔的,如故意造成的损失或间接损失等。因此,在保险公司尽到注意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诸如营运损失之类的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 责范围,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在违法驾车情形下,如醉酒、无证驾驶、服用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保险公司也只能在交强险人身损害限额内可以先行垫 付赔偿款项,在垫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也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而第三者责任险因存在违法事由而不予赔偿。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交强险所垫付的款项只是 为了使伤者及时获得救治,即使投保了交强险和高额的商业保险,所有责任最终也由侵权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