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UV服务投诉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态度不好、车辆信息欺诈、技术不过关等问题上,所以在服务这方面还是要值得重视的。
涉及态度不好的投诉量最高,占总投诉量的13.45%;涉及欺诈行为投诉量有96宗,占总投诉量的13.30%,主要是投诉销售人员在销售中急功近利、为达到销售目的而不惜虚假承诺,甚至是恶意欺骗。
在汽车投诉网分析中发现,服务问题多是由质量问题或是其它因素所引发,如4S店对车辆故障多次维修,但始终无法给出故障原因和解决方案;对于很多同款型车辆出现的通病,厂家与4S店不能正视问题所在,仅以各种理由来搪塞;如果企业能够更好、更快的提升4s店维修师傅的技术水平,应该说可以减少不少的投诉纠纷。
在投诉诉求中,“要求赔偿”仍是车主最主要的诉求,占比达到43.21%,“要求赔偿”主要是要求赔偿多次往返维修站的交通费、误工费以及车主认为不合理的维修费用等;“要求维修”的投诉量占比42.38%,较去年有所上升。而“要求召回”主要是某些品牌的车主对汽车通病得不到解决的诉求;从上图也可以看出车主的诉求在趋向一个较为理性维权方式,汽车三包的实施也为车主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通过以上诉求分析,可以看出当前4S店与车主之间的矛盾还是相当突出的,车主最想的是车的故障能够尽快维修好,当4S店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时,车主就要想得到一个合理的赔偿,但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这种要求又注定难以得到厂家的满足,而这又进一步加剧车主与4s店之间的矛盾,如此恶性循环往复,导致矛盾越发紧张。
汽车维权五大难点剖析
针对汽车维权的特殊性,汽车网评特地为大家整理归纳出汽车维权的五大难点与大家共勉,希望车主看了之后能够有所帮助,以便在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有针对性的进行证据收集。
难点一、汽车三包退换条件苛刻
汽车三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汽车三包)正式出台,消费者的汽车维权有了法律依据,但要值得注意的是,汽车三包对于消费者维权有着较为苛刻的界定,在这里汽车网评将为大家一一列出。
1、并不是所有车都可以参与三包:汽车三包只适用于2013年10月1日之后购买,拥有购车发票和汽车三包凭证的车辆。
2、并不是任何车型都适用于三包:汽车三包只适用于家用车,种类包括处于个人名下不以营运为目的的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
3、退换车条件苛刻:参与汽车三包的车辆达到退换车标准的有五种,条件都较为苛刻。
1)开具发票日起60日内或行驶3000公里以内(先到为准)者,车辆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
2)在汽车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的、维修后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3)车辆发动机和变速箱同一主要部件维修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注意:是同一部件,发动机、变速箱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4)在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因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部件因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5)修车时间超过35天,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在新消法出台后,和汽车业关系密切,也被外界普遍关注的,是《新消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汽车网评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之前汽车维权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但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因为汽车三包法规规定退换车有着相应的特定条件,那么新消法的二十四条规定就和汽车三包在法律层面上有了一定的冲突,而且,汽车三包法规是部门规章,而新消法则属于国家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纠纷应采用何种规定进行处理,仍有待相关部门给出权威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