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过车险的人都知道,保险购买后不是马上就生效的,保险合同中基本会出现“次日零时生效”这样的条款,这样一来,从买保险到保险生效中间会存在一个“空档期”。然而,事情偏偏就是这么巧,不少人在这个“空档期”发生事故,这时,“次日零时生效”就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理由。可是,买了保险的人可不愿自认倒霉,自己掏这个钱,于是,官司就产生了。
“次日零时生效”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小编今天就找了几个类似案例,法院的判决,最终给投保人吃了一粒定心丸。
买完保险回来的路上 撞车了
买完交强险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保险单上显示次日凌晨生效,这样的倒霉事给张某遇上了,还引发了诉讼。
张某是一名个体户,为业务方便于2011年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同年12月22日,张某给车买了交强险,保险单写明自2011年12月23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22日24时止。
可张某万万没想到,就在他买完保险回家的途中,发生了事故,造成其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用6万余元。事后,张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休养,终于恢复了健康,可之后,他却为保险理赔一事烦透了心。
因为事故发生在保险尚未生效的“空档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几经交涉,张某与保险公司未能达成共识,无奈,张某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次日生效”的起算方式通常为多数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该惯例既无法律依据,也会令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至保险单正式生效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这与交强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以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的立法目的明显相悖。同时,从“次日生效”起算的条款系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并不能反映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条款的协商过程,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合同生效期应当从缴纳保险费时起算,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保险生效差10小时 撞车了
在保险到期后的第17分钟,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续保要到次日零时才生效,这可怎么办?孙先生郁闷了。保险公司不肯赔,被撞伤的宋某可不愿等了,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告上了法院。
事故发生在2012年12月10日,孙先生的妻子范女士开车时,撞上了另一辆车,事故导致对方车上多人受伤,其中宋某伤情较重,经治疗,构成伤残。事后,孙先生翻出保险发现,他投的第一份保险已经到期,续保得等到2012年12月11日零时起生效,事故恰恰发生在“空档期”。这也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不赔付,孙先生就要掏近八万余元,他当然不愿意,事情一拖再拖,最终,他被宋某告上了法院。
日前,泰州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合同法以及保险行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如果规定零时生效,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对当事人投保人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有效举证,证明对孙先生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且按照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交强险不允许零时生效,应当以即时生效为原则。
法院认为,所谓的“零时生效”条款系保险公司自我免责的霸王条款,损害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费用8万余元。
同时,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废除保险合同中“自次日零时起生效”这一个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的格式条款,并修改相关条款,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购买车险后何时生效?
目前,保险公司大都在车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这就意味着车主购买保险后,至次日零时这段时间处于“脱保”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次日零时生效”实际就是属于保险合同的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条款。而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条款的前提,都在于相关条件与期限乃合同双方的特别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现。
这就提醒车主,尽管买了车险不代表所有事情都可由保险公司“兜底”,但签订保单时,对于生效日、保险期限等表明保障效力起始时间的要素,车主本人需加倍注意,填写保单时,对于这些要素的表述存有疑义,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确认,尤其须就“次日零时生效”进行协商确定,或看险企是否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此外,倘险企只是单方确定“次日零时生效”并打印在保单上,这就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条款,而仅属格式条款。遇到这种情况,车主应分辨这样的“次日零时生效”是否实际形成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可就此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向险企要求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