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21日上午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5年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基本情况,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截止到12月18日,共有76家企业开展了226次召回,涉及缺陷汽车554.85万辆,2015年汽车召回数量达历年最高。
根据质检总局调查的情况显示,2015年缺陷产品召回在数量上大幅提升,汽车召回数量达历年最高。截止到12月18日,共有76家企业开展了226次召回,涉及缺陷汽车554.85万辆,召回次数教去年同期增长29%,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7%,创历史最高。汽车企业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共实施召回活动81次,较去年同期增长170%,涉及缺陷汽车352.23万辆,较去年同期增长18%,占全部召回数量的64%。
自2004年10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实施汽车召回1079次,共召回2533.85万辆。其中,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的召回共186次,涉及数量1111.01万辆,占召回总数的44%。11年来,从召回涉及的汽车总数来看,发动机总成召回最多,共召回270次,涉及数量809.80万辆;其次是气囊和安全带总成,共召回134次,涉及数量441.08万辆;再次是电气设备总成,共召回181次,涉及数量279.48万辆。
2015年,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一是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门规章,该《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作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细化规章,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生产者召回责任主体义务,增加了对汽车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流程及地方质检部门参与召回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实施办法》将对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推动企业履行召回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制定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对消费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了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季候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强调了生产者及相关经营者的召回义务,明确指出对缺陷消费品实施目录管理。
2015年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一方面,健全了质检总局内各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质检总局积极与公安、交通、工信、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了缺陷汽车产品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共享联络员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