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省检察院将此案列为2015年度全省8大典型公诉案件之一。省检察院对此案点评为:对轻罪重判案件坚决抗诉,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渠县青年郭某的女儿满月酒当天,酒后开车送朋友,却酿造车祸撞死一人。渠县法院一审认为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10年。
渠县检察院罕见地提起抗诉,认为其构成更轻的交通肇事罪。最终,达州中院终审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酒驾撞死人,法院一审: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10年
“多喝了几杯酒,教训惨痛。”1月23日,达州市渠县琅琊镇,成都商报记者面前的郭某,正在他开的小餐馆里忙碌着。
郭某讲述,2012年12月1日,是他女儿办满月酒的喜日子,亲朋好友前来祝贺,他这个25岁的年轻爸爸中午喝了一些酒。当晚,他开朋友的车送朋友回家。开了3公里多后,突然迎面驶来一辆大货车,会车中,他撞上了前面一个行人,郭某自己也受了伤。他知道自己闯了大祸,连忙拨打急救电话。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交警部门以交通肇事罪移交检察院,渠县检察院同样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2月19日,渠县法院宣判。“被告人郭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检方抗诉,法院二审:
交通肇事罪判二缓三
郭某上诉。渠县检察院就一审判决罕见地提起抗诉,和以往抗诉通常觉得法院判轻了不一样,渠县检察院这次“站”在了被告人一边,认为郭某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渠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康宇介绍,渠县检察院检委会决定让承办检察官和公安侦查人员一道,在起诉、审判环节到事发现场做了勘验。为了进一步对郭某案准确定性,渠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时还将此案与成都“孙伟铭案”进行了对比。渠县检察院对比讨论认为:首先,孙伟铭在醉酒驾车遇见行人却没有采取避让措施,而郭某在事发当时采取了避让措施,并导致自己车辆避让时冲上花坛;其次,孙伟铭在撞上被害人之后,不但没有停车施救,反而驾车逃逸,而郭某在自己受伤的情况下,下车查看受害人伤势并报警;另外,孙伟铭在造成一人被撞的前提下还继续实施冲撞,郭某在此案中也没有这样的行为。
经过讨论,渠县检察院检委会最终达成了一致,认为郭某案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更为准确,于是提起抗诉。最终,达州中院经过二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