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老赖”法院又出了新招,记者从浙江云和法院了解到,该院于近日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张限制被执行人汽车驾驶令。
这张限制被执行人汽车驾驶令落在了云和县两名被执行人江某林、梅某身上。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章某某履行40万元付款义务。
云和法院已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对此,云和法院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不得驾驶小型轿车”纳入限制范围。也就是说,这两位“老赖”在“限高令”发出后,将不得驾驶小型轿车。
对于限制“老赖”高消费,法院一直在探索。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经过5年的探索后,于2015年7月6日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其中第三条将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9种情况纳入法律法规范畴。
不过近些年来,经常有当事人来法院举报说被执行人一直驾驶汽车,希望法院采取措施。法院对此也很无奈,因为查询后经常发现该汽车并不是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车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浙江云和法院经过分析认为,这些“老赖”,很可能确实有车,只不过将车转到了某个亲戚或朋友名下,自己依然享受汽车驾驶权。
为应对这一现象,填补这方面的执行空白,云和法院创“新招”,发出了全国首张限制被执行人汽车驾驶令,在限制原有高消费行为的基础上新增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轿车。
云和法院称,如果当事人看到那些欠钱不还却开着豪车到处招摇的“老赖”时,可以向法院反映,不论“老赖”开的是自己的车还是别人的,都违反了云和法院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
当事人只需要保存证据向云和法院举报,等待“老赖”的可能是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得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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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