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优惠、团购低价、4S店提车、购车送豪礼……诱人的报价,众多的承诺,熟练的游说,比市场参考价便宜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就能购得一辆满意的车,你会心动吗?“北京买车便宜”甚至让不少外地购车族不惜消耗路费慕名而来,而现实中的购车经历让他们大多数人傻了眼。北京晨报记者调查发现,除了购车款中藏着猫腻,买车者还被迫支付高昂“服务费”。明明想图个便宜,最后却是伤钱又伤心。
上当案例
北京市民杨勇(化名)最近就吃过这种亏。 今年4月,他在一家名为“京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自称东风标致经销商处,购买一辆官方报价为11.39万元的东风标致308风尚轿车,“对方称可按照官方报价再减去3万元卖给我,还承诺给2万元油卡”。
电话简单沟通后,杨勇来到这家位于丰台区七里庄小井润园附近的办公地点,“销售人员说我们正好赶上促销活动,还可优惠好几千元,再加上油卡可抵作购车款,最后算下来这辆车7.24万元就可以到手,还能免费给车饰。”但最后,杨勇却交了1万元保证金,又应对方要求在4S店刷卡交了8.14万元提车款、1万元的办证费等,总共花了10.14万元。
杨勇说,“销售人员一直强调,这些钱事后会返还给我,车款就是说好的7万多元。但车都买完了他们不仅不给退,还要找我们收将近3.5万元的‘服务费’。”在杨勇出示的“购车服务合同”里,也明确写着“委托方(购车人)需要按照车辆价款总金额的百分之叁拾向受托方支付委托报酬”。“签合同时候被催着,根本没看到这样的条款。”杨勇说。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与张杰和杨勇有类似遭遇的人不在少数。不少购车者表示,自己是通过一些汽车销售网站,以及大型门户网站的汽车频道搜索到的汽车销售公司。通过电话联系后,根据对方指示到达公司办公地点。
此外,几乎所有人都称,在自己购车手续被对方扣押后索要“服务费”或是“对价费”时才回头细看合同条款,并发现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与自己主动联系的销售公司名不同。更为蹊跷的是,有的车主明明找的是同一家公司,但去的“办公地点”却不是同一个。
近日,北京晨报记者从58车网上搜索,找到这家名叫“京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根据其页面显示,这家店经营长安福特、一汽大众、广汽本田等多个品牌多种型号汽车。除每款车的官方指导价以外,网页上还明确了“本店报价”的区间。
4S店销售暗示有猫腻
随后,北京晨报记者走访了东风日产、长安福特、一汽马自达等多个品牌官网可查到的4S店。销售人员表示,记者提到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就是他们所说的“二级经销商”。“这些经销商都是从我们手里拿车,然后转卖给他们自己的‘客户’。”
此外,多家4S店销售人员表示,没听说过买车有“团购”一说,“遇到搞活动,4S店的售价会有波动,比官方报价低。但总价12元或13万元的车便宜3万多元是不可能的。”
当记者询问销售人员是否遇到过“二级经销商”带着客户来买车时,有4S店的销售称,“办手续我们都直接和车主对接,拿谁的身份证买车,我们就把发票和手续直接交到谁手里。避免最后出现‘手续被扣押’的纠纷,购车者又回来找我们。” 但也有销售员表示,“这很难判断,买车毕竟是笔大支出,一家好几口人来买也很常见。那些人(二级经销商)要想瞒着我们,很容易。”
记者注意到,一些汽车网站也在各类经销商的推广页面写明“如果报价过低,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会存在附加条件,请谨慎选择”的字样。也有的网站贴出了“以上车型信息为经销商自行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都由经销商负责”的免责声明。
相关部门
警方:难判定是否涉嫌欺诈
工商:合同纠纷应求助法律
面对上述“圈套”,不少购车者选择了用钱了事儿。来自内蒙古的一位购车者说,为早点拿到购车手续回家,他和对方讨价还价后交了1万元的“服务费”后离开。也有北京的购车者表示,“好不容易摇到了号,等着新车上牌照就花点钱赶紧解决了,算自己倒霉。 ”
“况且合同上确实写了有服务费(对价费),他们用汉字写的,在合同里十分不明显。销售全程没口头提示,这找谁说理去。”大连的胡先生无奈地向记者表示,“折腾不起,但希望把经过说出来,让以后买车的人别再上当受骗。”
记者就此也询问了派出所民警,对方表示,上述事件无法判定汽车销售公司涉嫌欺诈,“这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消费者不满,应该向工商部门或者法院求助。”
记者致电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购车双方的合同,“既然签字了,就相当于认可合同条款,应当照办。但如果购车者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应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建议
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事务所陈律师表示,尽管合同里有关于“服务费”的条款,但该“服务费”没有事前明确价格,存在引导购车者做出不真实意愿表达的意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上述条款所指向的价格并不明确。
此外,《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这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比如,一款市场价为33万元的车,消费者需要交45万元才能拿到车,这在汽车市场行情没有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明显不符合市场交易常规。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因此,即便消费者陷入这样的合同“圈套”,仍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陈律师还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再签字,这是避免日后纠纷最基础的做法也是最简单的途径。“不要轻信商家给予的‘先交钱,过后退’的承诺,走正规的途径付款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