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共六章31条。
《办法》指出,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办法》明确,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八章40条。
《办法》指出,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
《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