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简称《条例》)。《条例》涵盖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等内容,首次提出高速公路清障免费救援,为建设交通强省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目前,浙江省公路里程已突破12万公里,其中农村公路占比近90%。公路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实事的同时,也面临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的新问题。《条例》作为浙江省公路行业的基本法,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经多次审议最终完成并出台。
根据《条例》,浙江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实施,对停留在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高速公路路况水平。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鼓励在路基外侧设置骑行道、游步道等设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条例》9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一起构建起覆盖交通运输各领域、体现“浙江味”的法规框架体系。